服务协议

感谢您阅读《服务协议》(“本协议”,下同)。

1.本协议阐述之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您所使用的海南北汽银建易乐智慧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下同)提供的平台(APP名为“车咖”,“本平台”,下同)、软件和服务,以实现客户租车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约束及体现。

2. 客户在本公司网站(www.icarplus.net)或者本公司手机应用上申请注册时应完整、仔细地阅读本协议,客户完成用户注册将被视为完全理解并接受以下全部条款。鉴于除客户之外的其它第三方已经对本协议内容予以确认,在客户以本协议约定的任意一种方式提出预订服务申请并完成付款(付款方式包括实际支付以及授信客户在信用额度内的透支支付),本协议即在各方之间发生效力。

3. 各相关方接受本协议条款之约定,即视为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管辖规定并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政府机关、司法部门做出的裁定书、判决书、决定等法律文书的效力。

4. 本协议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对本协议执行前发生的各方法律关系,由各方具体协商解决。对本协议执行后发生的各方法律关系,按照本协议之约定执行。本协议如有修改,则各方直接适用修改后的协议,除非各方一致同意按照原协议约定执行。

5. 本协议未作约定事项之补充及对本协议具体条款之解释,由本公司负责。

三方服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由本公司制定并公布,由以下各方共同信守:
甲方:在本公司成功注册并完成用车预订的企业或个人用户。
乙方:海南北汽银建易乐智慧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注册,提供自助租车服务的有限公司,与丙方签订协议后提供相应运营车辆。
丙方:具有汽车租赁资质的车辆提供公司。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注册,提供汽车租赁服务,与乙方签订汽车租赁服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租车协议”)的汽车租赁公司。
为本协议之目的,某些情形下,丙方被称为“第三方公司”或“第三方”。
本三方协议中:
“本公司”,乙方旗下的,利用先进信息技术、通信技术和车辆控制系统构建的专业自助租车、旅游服务平台,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高品质的用车旅游服务。
“自助用车服务”,乙方提供的,接受甲方预订用车服务信息,按照甲方要求生成预订用车服务订单,并提供客户自助取车、自驾车辆和自助还车的服务。
“租车服务”, 丙方提供的,按照《租车协议》,丙方把车辆授权给乙方调配,按照乙方生成的订单为甲方提供指定租用车辆的服务。
“第三方公司”,指丙方。
“服务平台”,乙方根据甲方预约用车要求记录预约内容的计算机系统平台,乙方利用该平台生成甲方的用车订单,甲方可登录该平台查询用车记录和消费记录。
“资源联盟”,乙方利用专业服务平台接受甲方用车、旅游需求,通过加盟形式整合丙方的车辆、旅游资源为甲方提供用车、旅游服务的合作服务模式。
“订单”,乙方服务平台提供的,登记甲方用车具体信息的电子订单。
“服务费用”,乙方按照甲方的用车要求计算得出的,包括车辆使用费、以及可能发生的改订费、超时费、门票费等其它费用的总费用。

本公司提供的服务

本公司基于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和车联网技术以“资源联盟+服务平台”的全新商业模式联合汽车租赁、酒店景区等旅游相关公司为企业和个人客户提供分时自助租车、日租、长租、景区门票、酒店预订等服务。

用户注册

1. 用户资格: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70周岁以下(含)、持有有效证件。

2.甲方登录本公司网站或者手机应用,按照注册规则进行注册并设定用户名及密码。该用户名及密码为甲方通过自助用车服务平台系统预订用车服务的唯一有效身份证明。

3. 甲方应保证在本公司注册过程中上传的身份证、驾照等身份证件资料真实有效,若经乙方审核后没有通过的则不具备自助用车服务资格。

4. 甲方应保证在本公司注册过程中预留的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如需变更相应信息,应及时登陆本公司网站或者手机应用自行更改或者通知乙方更改。

5. 甲方通过本公司网站、手机应用、客服电话等方式向乙方发出的任何车辆预订请求或者订单修改请求,乙方均视为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构成对甲方有约束力的要约。

6. 甲方注册成功后应妥善保管用户名、密码及会员卡,不得将其转让或出借于他人使用;如甲方发现其用户名、密码及会员卡遭他人非法使用,应当立即通知乙方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因遭受网络攻击,甲方保管疏忽、转让出借、怠于通知等行为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受到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 甲方注册成功后,如无特殊约定,则视为甲方允许乙方通过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其发送订单服务信息、优惠服务信息及其他相关服务信息。

车辆预订

甲方完成注册和实名认证后可在乙方规定的工作时间内通过:①本公司在线订车服务系统;②手机应用软件;③乙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向乙方发出预订申请并满足本协议支付结算条款时,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车辆、用车时间、用车地点提供服务。

1. 短租服务(30天以内)
1.1. 预订方式
1.1.1. 网上预订
1.1.1.1 甲方登录本公司网站。
1.1.1.2 甲方使用其在本公司注册的有效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后,按照提示选择车辆,并输入开始时间、结束时间等信息,填写完毕后提交订单并选择网站提示的支付方式完成支付。
1.1.2 手机应用预订
1.1.2.1 甲方通过手机软件下载平台下载、安装并运行本公司提供的手机应用。
1.1.2.2 甲方使用其在本公司注册的有效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后,按照提示选择车辆,并输入开始时间、结束时间等信息,填写完毕后提交预约订单并选择手机应用中提示的支付方式完成支付。
2.长租服务(30天以上)
2.1.预定方式
2.1.1. 电话预定:致本公司24小时客户服务中心4006156300,客服人员将为您安排订车 。
3. 订单信息
3.1. 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预订信息,甲方提供的全部预订信息作为一个整体构成一个订单。
3.2. 甲方按照上述预订方式完成预订,并满足本协议支付结算条款时,乙方将应订车人要求以短信方式将如下信息发至订车人指定手机:甲方(用车人)姓名;用车时间;用车地点;以及押金等。

短租服务费用构成

1. 甲方以实际支付或者预授权的方式预支付车辆租金和车辆押金,车辆租金和车辆押金的额度根据本公司网站或手机APP规定的为准。
2.1. 乙方向甲方收取的服务费用为:
2.1.1 车辆使用费:收费标准以本公司网站和手机APP上公布为准;
2.1.2 退(改)订费:包括取消订单、修改订单的情形下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以本公司网站和手机APP上公布的为准,若没有上述两种操作则不会产生该费用;
2.1.3 超时费:在没有延长订单的情况下,甲方没有在预订的时间内还车到指定位置的情形下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为:延期第4个小时内以当天租金一半计算, 如延长超过4小时则应支付当天租金,若甲方在预约的时间内还车到指定停车位则不会产生该费用;
2.1.4 用户延长修改订单超过三次的不能再要求延长,本公司有权就地锁车并安排本公司车管人员去将车辆开回指定还车点,中途产生的超时费用由客户自行承担。
3. 交通违法处理
3.1. 在甲方驾驶期间有违章行为,由甲方自行负责;
3.2. 本公司在查询或收到甲方的违章通知后,马上进行订单确认,再确认违法用户情况下,将以电话及短信通知用户,用户应在接到通知后3天内自行前往处理;
3.3. 若用户未在规定期限内(收到电话和短信后3日内)处理完毕的,本公司有权在违法用户账户内扣除违法罚款金额并视同用户同意本公司直接扣除违章罚款;无扣分情况,最少200元/单;有扣分情况,最少500元/单,具体违章扣款根据实际违章情况扣除,对于吊销驾照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由甲方自行负责。
3.4. 事故费用:事故费(按照《保险权益及损失赔偿分担列表》划分比例分担);若没有发生车辆事故则不会产生该费用;
3.5. 停运费用:由于事故等原因造成车辆损伤,本公司因维修该损伤而引起的停运损失,将由甲方承担。
3.5.1. 计费方式:日租金*停运天数(以实际天数为准,停运天数计算上限为15天)
3.5.2. 停运天数确认标准如下(因维修厂无件、排队等客观原因导致维修等待的,等待时间不计入停运时间):


维修项目停运天数
钣金:每个部位分别为
维度钣金1
轻度钣金2
中度钣金3
重度钣金4
喷漆:每个部位分别为
前、后保险杠1
左前、右前、左后、右后翼子板0.5
左前、右前、左后、右后门1
前机盖、后背盖2
车顶3
左底、右底、左上、右上、大边,左、右后视镜0.5
中网、饰条、饰板、门拉手、门柱0.5
水箱框架、前横梁、纵梁、后围板、地板0.5
配件更换:每个部位分别为
前/后保险杠、中网、门柱、饰条、门拉手、左/右后视镜、0.5
左/右前门、左/右后门、前机盖、后背盖、内饰配件1
1. 表中维度钣金指接受面小于100cm²,轻度钣金指接受面100cm²-400cm²,中度钣金400cm²-900cm²,重度钣金900cm²-2500cm²;
2. 如车辆需要钣金加喷漆,停运天数相加累计计算;
3. 表里以外其他项目(如更换配件轮胎等),根据具体情况,由车管人员实际报价为准。
4. 重大事故(定损额超过1500元)除收取误工费用以外,另加收定损额30%的车辆加速折旧费用。

3.6. 其他费用;
4. 甲方用车过程中发生的高速路收费、停车费等其他临时费用,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5. 甲方在用车期间的所有费用均在车辆租金和车辆押金中扣除,若车辆租金和车辆押金不足以扣除以上费用,则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的现金账户中扣除未缴部分,若仍然不足,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支付剩余未缴部分。在乙方对甲方提出支付要求后的3天之后,按照每日千分之五收取滞纳金。
6. 甲方在预订车辆时提交订单申请,视同已经明白并同意本公司网站上公布的各项收费标准。

长租服务费用构成

1. 甲方以实际支付或者预授权的方式预支付车辆租金和车辆押金,车辆租金和车辆押金的额度根据本公司网站和手机APP规定的为准。
2. 乙方向甲方收取的服务费用为:
2.1 车辆使用费:车辆使用租金,收费标准以本公司网站和手机APP上公布为准;
2. 2 退(改)订费:包括取消订单、修改订单的情形下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以本公司网站和手机APP上公布的为准,若没有上述两种操作则不会产生该费用;
2. 3 超时费和超里程费:在没有延长租期的情况下,甲方没有在预订的时间内还车到指定位置的情形下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为:延期第4个小时内以当天租金一半计算, 如延长超过4小时则应支付当天租金,若甲方在预约的时间内还车到指定停车位则不会产生该费用;
3. 交通违法处理
3.1. 在甲方驾驶期间有违章行为,由甲方自行负责;
3.2. 本公司在查询或收到甲方的违章通知后,马上进行订单确认,再确认违法用户情况下,将以电话及短信通知用户,用户应在接到通知后3天内自行前往处理;
3.3. 若用户未在规定期限内(收到电话和短信后3日内)处理完毕的,本公司有权在违法用户账户内扣除违法罚款金额并视同用户同意本公司直接扣除违章罚款;无扣分情况,最少200元/单;有扣分情况,最少500元/单,具体违章扣款根据实际违章情况扣除,对于吊销驾照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由甲方自行负责。
3.4. 事故费用:甲方承担不高于3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
3.5. 其他费用;
4. 甲方用车过程中发生的高速路收费、停车费等其他临时费用,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5. 甲方在用车期间的所有费用均在车辆押金中扣除,若车辆押金不足以扣除以上费用,则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的现金账户中扣除未缴部分,若仍然不足,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支付剩余未缴部分。在乙方对甲方提出支付要求后的3天之后,按照每日千分之五收取滞纳金。
6. 甲方在预订车辆时提交订单申请,视同已经明白并同意本公司网站上公布的各项收费标准。

支付结算

1. 甲方可采用经乙方确认的下列方式之一完成支付结算。若甲、乙双方无另行约定,采用下列第1.1种方式进行支付结算。
1.1. 甲方使用网银向甲方在乙方的账户充值一定金额,作为甲方用车的车辆租金和车辆押金。
1.2. 甲方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比如:银联、支付宝)冻结一定金额,作为甲方用车的车辆租金和车辆押金。
1.3. 甲方使用信用卡预授权,作为甲方用车的车辆租金和车辆押金。
2. 甲方可通过本公司电话索取发票,说明开票要求,乙方开具相应的发票,如需要邮寄发票,甲方需承担邮寄费用。
3. 乙方将在用车服务结束后完成用车服务费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应付金额的结算,从甲方预存的车辆租金和车辆押金中扣除前述费用,并根据甲方的要求退还甲方的剩余金额。
4. 乙方在本公司网站及手机应用上提供订单和账户管理功能,甲方可以随时登录查询订单情况及账户金额的使用情况。
5. 甲方应在每次接受服务后及时查询实际付款情况,如有异议应在订单完成后48小时内通知乙方,乙方负责对甲方提出的异议进行解释和处理。
6. 如甲方的账户内剩余金额不足以支付用车费用,经乙方通知后,甲方需及时为账户充值;如未及时充值,则乙方有权停止为甲方提供用车服务。
7. 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将甲方的账户内余额转出到甲方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如果甲方有未支付的费用、冻结的车辆押金,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转款请求。如果甲方没有未支付的费用、冻结的车辆押金,乙方有责任在48小时内完成审核并实施转账,到账时间视银行转账时间而定;银行收取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使用信用卡充值的,不能提现到其他账户,只能原路退回。
8. 乙方与丙方之间汽车租赁费的结算由乙方与丙方另行约定,甲方在此确认无任何异议且不得干预。因甲方实际用车时违约而需向乙方或第三方公司支付的违约赔偿,亦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收取或处理解决。

保险理赔

1. 乙方和丙方所拥有的车辆均已投保足额的交通强制险及商业保险。保险理赔前需准备以下材料及单据方能及时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发生事故的甲方依据事故类型不同有义务向保险公司或本公司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的材料。
1.1. 车损事故理赔
1.1.1. 事故责任认定书(单方事故保险公司到现场的通常可不用);
1.1.2. 双方车辆驾驶员的驾驶证复印件、双方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
1.1.3. 修车发票、施救费发票、赔公共设施费发票、验车费等发票或票据;
1.1.4. 双方车辆商业险及交强险保险单复印件。
1.2. 车辆发生事故,存在车损、人伤,伤者送诊所治疗:
1.2.1. 事故责任认定书(单方事故保险公司到现场的通常可不用);
1.2.2. 双方车辆驾驶员的驾驶证复印件、双方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
1.2.3. 修车发票、施救费发票、赔公共设施费发票、验车费等发票或票据;
1.2.4. 保险单复印件;
1.2.5. 记录伤者门诊检查、治疗的门诊病历原件。(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的,有加盖交警部门或法院公章的复印件亦可);
1.2.6. 医疗发票原件。(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的,有加盖交警部门或法院公章的复印件亦可);
1.2.7. 门诊医疗消费电脑清单。(如没有门诊医疗消费电脑清单的,则其医疗发票的日期与其门诊病历上记录的治疗、检查、用药项目必须相符)。
1.3. 车辆发生事故,存在车损、人伤,且伤者需住院治疗:
1.3.1. 事故认定书(单方事故保险公司到现场的通常可不用);
1.3.2. 双方车辆驾驶员的驾驶证复印件、双方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
1.3.3. 修车发票、施救费发票、赔公共设施费发票、验车费等发票或票据;
1.3.4. 保险单复印件;
1.3.5. 《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调解书》或《法院的民事判决》;
1.3.6. 住院医疗发票原件。(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的,有加盖交警部门或法院公章的复印件亦可);
1.3.7. 住院医疗消费清单。如果没有电脑医疗消费清单的,须提供“住院期间的长期、临时医嘱”复印件(加盖病案室章);
1.3.8. 住院病历首页和住院首次病程记录(加盖病案室章);
1.3.9. 住院治疗期间如有手术的,则须提供手术记录复印件(加盖病案室章);
1.3.10. 出院小结(加盖病案室章);
1.3.11. 出院证明书原件。(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的,有加盖交警部门或法院公章的复印件亦可)。
1.3.12. 出院证明书原件。(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的,有加盖交警部门或法院公章的复印件。
1.4. 车损、人伤事故,治疗后留下伤残的理赔
1.4.1. 事故认定书(单方事故保险公司到现场的通常可不用);
1.4.2. 双方车辆驾驶员的驾驶证复印件、双方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
1.4.3. 修车发票、施救费发票、赔公共设施费发票、验车费等发票或票据;
1.4.4. 保险单复印件;
1.4.5. 伤残鉴定报告原件;(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的,有加盖交警部门或法院公章的复印件亦可);
1.4.6. 伤残的部位是头面部及体表皮肤疤痕、五官畸形、牙齿缺损、关节畸形、四肢或手指短缺的,需提供伤者伤残局部及全身的彩色相片,相片上必须有照相时的具体日期;
1.4.7. 构成伤残的原因是由于智力、视力、听力等器官功能障碍所致的,须提供医院或鉴定机构的专业检测报告单,并加盖鉴定单位专用章。
1.5. 车损,人员死亡事故理赔
1.5.1. 事故认定书(单方事故保险公司到现场的通常可不用);
1.5.2. 双方车辆驾驶员的驾驶证复印件、双方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我方全责的不需对方的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
1.5.3. 修车发票、施救费发票、赔公共设施费发票、验车费等发票或票据;
1.5.4. 保险单复印件;
1.5.5. 死者户口簿复印件(每页都要复印、每页都要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章);
1.5.6. 死者生前供养关系/抚养关系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并盖章);
1.5.7. 死者销户证明原件(户籍所在派出所具);
1.5.8. 死者身份证复印件。
2. 甲方的赔偿责任
若车辆在用车期间出险,甲方可享受下表中列明的相关保险保障(具体投保险种需以生效保单为准),同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注:如果车辆发生事故损伤,但甲方没有在事故现场当即报保险或者因过失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将由甲方自行承担。
在车辆发生事故期间,甲方不得自行拆卸、更换原车设备及零件,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将由甲方自行承担。
本公司及使用方在使用车辆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各自承担的责任见下表:


保险权益及损失赔偿分担列表
保险种类保额甲方责任保险公司及车咖责任备注
车辆损失险新车购置价车辆损失30%车辆损失的70%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及其他保险事故导致车辆本身的损失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30万元事故损失中30万以上部分的100%30万元以内部分的100%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
全车盗抢险新车购置价(或续保折旧价)全车盗抢损失中的1万元及1万元以上部分的20%全车盗抢损失中1万元以上部分的80%保险免费部分条款有: 1.行驶证、附加税证丢失,各扣除当时车辆折旧价的0.5%免赔责任
车上人员(司机)责任险1万元/位×1位车上人员(司机)责任险赔偿额度1万元×1位以上部分的100%车上人员(司机)责任险赔偿额度1万元×1位以内部分的100%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驾驶员遭受人身伤亡造成的费用损失,以及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
车上人员(乘客)责任险1万元/座×4座车上人员(乘客)责任险1万元/座×4座以上部分的100%车上人员(乘客)责任险1万元/座×4座以内部分的100%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乘客人员伤亡造成的费用损失,以及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
车辆自燃损失险车辆实际价值 - - - -100%保险车辆由于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车身划痕险- - - -100%- - -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
保险公司认定不予赔偿的事故损失- - - -100% - - - -即超过保险公司赔偿范围或保险公司不足额理赔的部分由客户全额承担

风险分担

1. 甲方发生的风险
1.1. 甲方变更、取消订单的: 按本公司公布的计费规则中的“订单变更”执行。
1.2. 甲方污损、损坏车辆的: 甲方在取车时有责任检查并上报车辆外观和内部存在污损和损伤,未上报的被视为甲方在取车时不存在污损和损伤。乙方有权利根据甲方用车后发现的污损和损伤,代为丙方向甲方主张权利。
1.3. 甲方利用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甲方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利用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甲方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1.4. 交通违章违法: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因违反交通法规或其他法律规定而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处罚或处理的,应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甲方需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通过400-615-6300电话或在线客服,通知乙方审核,否则,视为承认按照乙方违章处理标准处理,系统会根据本公司公布的违章处理标准自动扣除相关费用。
1.5. 交通事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或者甲方(包括乘员)遭受损害的,甲方首先应通知保险公司、交警以及乙方,在保险公司、交警及乙方的指引下处理交通事故,直到事故车辆处理完毕,且乙方有权延长违章押金释放时间并按照前述所述的保险条款甲乙丙三方分别承担相应责任且甲方承担乙方规定的车辆误工损失。
1.6. 违法犯罪活动:在提供车辆服务过程中,如果遭遇抢劫、盗窃、破坏等违法犯罪行为导致车辆和甲方(包括乘员)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甲乙丙三方按照前述所述的保险条款承担相应责任且甲方承担乙方规定的车辆误工损失。
1.7. 意外事件:
对无法确定应当由一方承担的责任,双方按照各自承担50%损失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于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咎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据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2. 乙方造成的风险
2.1. 工作人员: 因乙方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或疏忽导致订单信息错误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
2.2. 信息系统: 如果乙方信息服务系统发生故障从而不能有效收取服务费用,而乙方已经按照甲方的指令提供服务,乙方可以按照订单产生的实际汽车租赁费(车辆使用费)以及其他费用向甲方要求收取。
3. 丙方造成的风险
3.1. 车辆车况: 丙方没有提供符合《租车协议》里边所要求的标准车辆,以及由于丙方未按时保养、检修、检查维护导致甲方在接受服务过程中由于车辆自身原因受到安全威胁,责任由丙方承担。
4. 甲方的其他损失
4.1. 对甲方因在用车服务过程中遭遇的其他间接损失或可预期损失,乙丙方均不负任何责任。
5. 先行赔付的补偿
5.1. 如前述风险发生后,依据前述约定不应承担责任的一方基于与甲方的约定而先行予以甲方或第三方赔偿,或因法律、法规规定或法院、仲裁机关、行政机关的裁决被要求与另一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在作出赔偿后有权向按本协议约定应承担责任的另一方追偿。

质量监控

1. 短租服务甲方按照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自助取车时,发现车辆自身原因不能使用或车辆不在该指定停车位置的,甲方应及时联系乙方,乙方负责及时协调解决,在车辆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可为甲方更换车辆或者承担甲方使用其它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2. 长租服务甲方应按照乙方约定的取车地点取车,乙方提供车辆检验表,并对车辆进行整体性能检查填写车辆检验表,甲方对车辆检验表进行签字确认;还车时甲方按照乙方约定的地点还车,乙方提供车辆检验表,并对车辆进行整体性能检查填写车辆检验表,甲方对车辆检验表进行签字确认。
3. 乙方提供7*24的电话呼叫中心或者网络在线客服,方便甲方投诉和咨询。
4. 乙方负责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投诉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对于涉及到第三方的车辆标准的,乙方负责和第三方沟通解决,并给予甲方明确的答复。

特别声明

1. 上述服务协议在乙方收到甲方按照预约订单载明的费用时立即生效。
2. 为明确甲方、乙方、丙方在服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各方共同约定如下:
2.1. 甲方在用车服务过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2.1.1. 文明驾车,不得损坏车内设施、随车物件,不在车内吸烟,维护车内清洁卫生;
2.1.2. 不做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的要求;
2.1.3. 不在车内进行违法活动;
2.1.4. 自助服务车辆只能作为非营业性使用,甲方不得用于营运性用途;
2.1.5. 不得用于参加竞赛、测试、实验、教练活动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2.1.6. 保护丙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
2.1.7. 未经乙、丙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2.1.8. 在租赁期间,甲方要对租赁车辆的安全负责,租赁车辆只限甲方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租,转借、转租时发生的事故或造成其他损失,均有甲方承担;
2.1.9. 租用期满,甲方按照约定的还车时间、地点交换车辆及随车物件,如出现物品丢失或损坏的,甲方承担物件损失的费用;
2.1.10. 禁止运载违禁和易燃、易爆等物品。
2.2. 乙方在用车服务过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2.2.1. 乙方拥有租赁车辆租用期间使用监护权、定位权;
2.2.2. 乙方承担运营站点所需停车费用;
2.2.3. 乙方在接到交管局违章罚款信息时应及时提醒甲方去办理;
2.2.4. 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释放车辆押金,有违章以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除外。
2.3. 丙方在用车服务过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2.3.1. 丙方应遵照《租车协议》提供的车辆应当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设备齐全以及提供租赁车辆所需的证件。对服务期间发生故障的车辆,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提供救援服务。
2.3.2. 丙方应遵照《租车协议》负责车辆的保养与年检。
3. 鉴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甲、丙方授权乙方可在以下情形发生时随时变更、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的网络服务:
3.1. 由于乙方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如互联网网站)或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或者维护,如因此类情况而造成网络服务合理的中断,乙方无需为此承担责任。对于因不可抗力或非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网络服务中断或其它缺陷,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2. 甲、丙方明确同意其使用用车网网络服务所存在的风险及产生的一切后果将完全由其自己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3. 乙方将为达到服务便利、优质、广泛等目的而设置外部链接。但该等外部链接指向的网页内容不由乙方实际控制,因此,乙方不保证上述网页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对网页内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 若乙、丙方对本协议做出任何修改,将由乙方将修订后的协议在本公司网络上及时公告。该公告即视为对甲方进行了通知。甲方如果不同意乙、丙方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甲方有权停止使用本公司服务。如果甲方继续使用本公司服务,则视为甲方接受乙、丙方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对于甲方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网页公告、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乙方可任意选择其中一种方式通知甲方,该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甲方,甲方知悉并接受通知之内容。
6. 甲方如有任何事宜需通知乙方,应当通过乙方对外正式公布的通信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400呼叫系统以及网站在线客服等联系方式进行联系及送达。
7.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三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8. 甲方、乙方、丙方可达成补充协议对本三方协议做出特别约定,未达成补充协议的以本三方协议约定为准。
9.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9.1. 由于甲方将用户密码告知他人或与他人共享注册帐户,而导致的任何个人资料泄露;
9.2. 任何由于计算机漏斗问题、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政府管制等造成的暂时性关闭,使网络无法正常运行而造成的甲方资料泄露、丢失、被盗用或被窜改;
9.3. 由于与本网站链接的其他网站所造成的个人资料泄露及由此而导致的任何法律争议和后果;
9.4. 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任何后果。
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保护公民合法言论自由的同时,禁止利用互联网、通讯工具、媒体以及其他方式从事以下行为:
10.1. 组织、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的。
10.2.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
10.3. 组织、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10.4. 从事其他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管理部门将依法严加监管上述行为并予以处理;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将追究刑事责任。
甲方、乙方和丙方在此确认并声明,其已认真阅读以上协议内容并充分理解其含义,并同意本协议中之内容约定。并进一步同意,甲方向乙方提交预约用车申请并完成预订付款时即视为各方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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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